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,提高设备器材使用效率,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实验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1、凡使用仪器设备、器材、均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严防丢失、损坏。如有丢失、损坏,属于责任事故的当事者,除按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外,还要进行经济赔偿。
2、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责任事故者,应负责经济赔偿。
①不听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,操作不规范的;
②未经领导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卸、改装的;
③未经仪器专管人员的批准,私自操作造成损失的;
④保管人员领、发、外借不按规定履行手续造成丢失的;
3、管理人员发现财产丢失、损坏,应及时报告学院、并迅速查明原因。发生重大失窃事故,要保护现场,并立即报保卫处及资产处,组织专案调查,事故发生两周内不报的,视为隐瞒,要酌情加重处罚。具体规定按《山西财经大学仪器设备和器材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第五章执行。
4、事故责任者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,还应写出书面检查。对造成重大损失者,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。在受处分期间,事故责任者的晋职、提薪,按国家和校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。
山西财经大学统计学院
二○○四年十二月十五日